刑法有爭議的定義?
一、刑法修正案八爭議問題---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問題
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問題是修正案(八)的一大熱點。在立法過程中,人們對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是否違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老年人免死應否有例外和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的年齡等問題存在爭議。
關于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的根據(jù)及其是否違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問題,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的主要根據(jù)是人道主義,即考慮到老年人獨特的身心特點,從人道主義的角度,應當對其從寬處理。
至于對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是否違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問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的是刑法適用上的平等,老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與一般成年人相比,有所減弱,有的還是嚴重減弱。在這種情況下,對老年犯罪人從寬或者免死本身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實際狀況,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要求。
關于對老年人犯罪免死應否有例外,對老年人犯罪一概免死是國外和國際立法的普遍做法,考慮到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特點及刑法立法應面向普遍與一般情況的特性,我國對老年人犯罪應設置為一概免死,而不設置例外規(guī)定。
修正案(八)關于老年人犯罪免死的例外規(guī)定存在一些不明確的問題,例如何為“特別殘忍”、“致人死亡”是否包括過失等,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關于老年犯罪人從寬暨免死的年齡設定,當前我國老年人的平均壽命是72周歲,老年人的心理能力較之一般成年人有很大變化,而且國際上關于老年人從寬處罰的年齡總體上均比較低,因此我國應當將老年人犯罪從寬暨免死的年齡標準規(guī)定為“年滿70周歲”。
二、刑法修正案八爭議問題---取消13種死刑罪名問題
修正案(八)取消了13種犯罪的死刑,包括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罪9種、侵犯財產(chǎn)罪1種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3種。
在立法過程中,關于取消死刑的范圍,曾有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部分專家學者提出,應當將與這13種死刑罪名相近似的犯罪的死刑也一并取消,這些近似犯罪主要有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偽造貨幣罪和運輸毒品罪。
我國應當取消這幾種犯罪尤其是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的死刑。
這除了因為它們都是屬于非暴力犯罪、侵害的客體與死刑所剝奪的生命權不對稱外,還因為集資詐騙罪屬于智能犯罪,被害人通常都有一定的過錯,而組織賣淫罪對人身權利的侵害并不明顯。
因此,對這些犯罪不應當保留死刑。
關于貪污賄賂罪的死刑問題,在此次刑法修正研擬過程中,曾有人提出可以考慮研究取消貪污受賄罪的死刑。
對此,修正案(八)雖然沒有涉及,但仍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其中有不少人表示反對。
從長遠的角度看,我國應當取消貪污受賄罪的死刑。這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
1、從人道的角度看,貪污受賄罪屬于經(jīng)濟犯罪,其侵害的客體與死刑所剝奪的生命權難以相提并論,對其適用死刑不符合刑罰人道的要求;
2、無數(shù)事實和歷史證明,嚴刑峻法從來都不是防止犯罪(包括腐敗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死刑也不是;
3、全球法律文化的發(fā)展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全球普遍廢除腐敗犯罪死刑的趨勢下,中國保留貪污受賄罪的死刑與世界法律文化的發(fā)展趨勢不符,也難以獲得國際社會的支持。
三、刑法修正案八爭議問題---調(diào)整生刑問題
與取消13種犯罪死刑一起,調(diào)整生刑也是此次刑法修正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體現(xiàn)。
但在此次立法過程中,人們對應否提高生刑以代替死刑等問題,有不同認識。對于應否提高生刑以代替死刑問題,我國目前的生刑和死刑差距太大。
現(xiàn)行刑法的生刑偏低,如果適當提高生刑能有效減少死刑的適用,何樂而不為呢?因此,采取提高生刑代替死刑的限制適用或者減少適用,應當加以肯定。
在此次刑法修正過程中,為了配合死刑的取消,修正案(八)普遍延長了無期徒刑的實際執(zhí)行刑期,并延長了特殊死緩犯減刑后的實際執(zhí)行刑期。
不過,與此次刑法修正的二次審議稿相比,修正案(八)將無期徒刑的實際執(zhí)行刑期由原來的15年降至13年,同時取消了普遍延長普通死緩犯減刑后實際執(zhí)行刑期的延長。
這一修改是必要而正確的,有利于適當控制相關司法成本的增加,提高刑罰效率,同時也與當前我國良好的社會治安形勢相適應。
四、刑法修正案八爭議問題---危險駕駛行為入罪問題
鑒于當前我國危險駕駛行為高發(fā)、多發(fā),危險駕駛的行政治理力度有限,我國刑法懲治危險駕駛又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國際社會又普遍采用刑法懲治危險駕駛行為的做法,我國應當將危險駕駛行為入罪。
至于危險駕駛行為入罪的范圍,趙秉志教授認為,除了醉酒駕駛、飆車之外,實踐中還有很多危險駕駛行為,我國應當考慮將吸毒后駕駛等較為嚴重的危險駕駛行為入罪。
五、刑法修正案八爭議問題---惡意欠薪入罪問題
關于惡意欠薪行為應否入罪,在立法過程中,有不少反對的聲音。
實踐證明,當前我國的民事、行政法律手段都無法有效解決惡意欠薪問題,惡意欠薪行為入罪是現(xiàn)實的需要。而國外也有不少國家和地區(qū)有關于惡意欠薪入罪的立法。
這些可以作為我國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的理由和立法模式予以參考、借鑒。
六、刑法修正案八爭議問題---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完善問題
關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特征應否立法化,曾有人以已有立法解釋為由表示反對。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雖然對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特征作出了解釋,但立法解釋不等于立法。
刑法的解釋性條文在制定程序的繁簡程度、與其他刑法條文的關系和受社會關注度等方面,都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存在很大區(qū)別。
為了更好地發(fā)揮刑法懲治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的效果,我國應當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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